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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3.15”前夕市场监管部门发布3个消费警示

时间:2019-03-05点击:
   本网讯(记者 王新林)3月4日,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之际,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3个消费警示,提醒广大消费者科学、理性消费,避免风险。   日常生活用品消费警示:    如今的消费市场,储值卡式消费不在少数。消费者办理储值卡时一方面要详细考查经营者的信誉度、服务态度、服务质量及效果等,另一方面要就提供商品或服务的项目、价格、标准、消费期限等事项签订详细的合同条款,并缩短消费周期,避免风险。    对于商家制定的促销商品内容如有歧义,消费者应及时与商家沟通,注意保存纸质或是网络所载的宣传内容,与商家签订详细订单合同,约定兑奖方式、时间、具体奖品、发放形式等。    购买反季商品时,要注意根据自己实际需要购买,购买前要仔细检查,看中价格的同时还要兼顾商品质量和性能;  反季商品一般需长期闲置且难于储管等,因此反季商品的“三包”期限不可忽略,购买时要记得索取发票、信誉卡等购物凭证,尽量避免质量等方面的风险。    消费维权时往往会遇到商家以消费者使用产品不当为由,为自己的不合格产品开脱责任,所以消费者在使用产品时一定要多了解产品信息和保养方法,做到心中有数。   餐饮消费警示:     消费者在预定较重要的聚会用餐时,要将用餐时间、时限、价格、菜品名称、重量、数量等均要进行书面约定,不要只单纯口头约定,支付定金记得留凭证。    在餐饮消费过程中,消费者还要注意人身、财产安全,结账时仔细核对消费账单,索取发票,并保存好相关证据。若发生消费纠纷、食品安全等问题,可及时向食品卫生监督等部门进行投诉、举报。   旅游消费警示:     消费者跟团外出旅行时,要选择证照齐全的旅行社并签订规范的旅游合同,合同内容要明确旅游线路、景点、游览时间、交通和食宿安排标准、违约责任等基本内容。    对待旅游广告宣传,消费者要注意识别不实宣传内容,要将宣传内用、口头承诺等写入合同,对于一些易引发纠纷的事项也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。出境旅游时,选择的旅行社一定要具备出境游经营资格。    到旅游景点购物时要理性,不要被商家的宣传蒙蔽,避免买回质次价高的商品,想退换时却因异地、商家与旅行社相互推诿等遭遇维权难。   另外,需要提醒消费者的是,若在旅游过程中发现权益受损,不要在现场有过激行为,要保留好相关证据,及时与旅行社协商,也可向旅游监管、市场监管等部门投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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